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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之前的文章中,零度很少谈及房地产相关的话题,偶尔涉及也是几笔带过,基本不做停留。其实在平时投资项目的过程中,房地产企业反倒是接触较多的一类。对于房地产行业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,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种种暧昧,真的有讲不完的故事。至于房价问题心里也有一些不成体系的逻辑与看法,有时候也很想说出来。但转念想来,似乎于现实又没有实际意义,很多东西扯不清也不适宜说。那么索性就放下这些“八卦”,不如来谈一点专业知识。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营改增之后,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上的账务处理。
众所周知,增值税和营业税曾经是我国的两大主体税种,之所以说曾经,是因为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。自2016年5月1日起,我国就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,将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,增值税制度日益规范和完善,可以说这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,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。
营改增后,房地产企业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,税率也发生了相应变化,其他税种基本不变。目前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、房产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契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所得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。下面我们着重梳理一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。
按照营改增之后的最新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分类管理,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,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。对于销售收入未达标,但各项会计制度健全,税务资料完整的企业,可以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。
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适用税率为11%;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适用税率为5%。在税率划分中,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房地产老项目可采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。这其中所谓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,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商可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税负方式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中,预售占了很大的比例。对于这类项目采取的预缴的方式,预缴税率为3%,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:应预缴税款=预收款/(1+适用税率或征收率)×3%,下面零度用例子来简要说明会计处理的过程。
例如:某房地产开发公司--a公司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2016年8月份销售商品房,销售收入2000万元,收到预收款1200万,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,假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。
1.收到预收放款时:
借:银行存款 1200万
贷:预收账款 1200万
2.2016年9月该公司预缴增值税=1200/(1+11%)×3%=32.43万元,账务处理为:
借:应交税费--预交增值税 32.43万元
贷:银行存款 32.43万元
3.竣工交房时,结转当月收入并补齐房款差额800万元,应交增值税=2000/(1+11%)×11%=198.20万,账务处理如下:
借:银行存款 800万元
预售账款 1200万元
贷:主营业务收入 1801.80万元
应交税费-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98.20万
4.本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,相应的抵扣额=400/(1+11%)×11%=39.64万元,同时将预交增值税结转至未交增值税,账务处理如下:
借:应交税费-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抵扣) 39.64万元
贷:主营业务成本 39.64万元
借:应交增值税--未交增值税 32.43万元
贷:应交增值税--预交增值税 32.43万元
5.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,应转出的未交增值税=198.20-20-39.64=138.56万元
借:应交税费--应交增值税(转出未交增值税) 138.56万元
贷:应交税费--未交增值税 138.56万元
6.扣减掉预交增值税32.43万元,应纳税额=138.56-32.43=106.13万元,最终的会计处理为:
借:应交税费--未交增值税 106.13万元
贷:银行存款 106.13万元
以上的处理过程就是营改增后,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账务核算的大体框架。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,情况远比例子更为复杂,各位同学需要根据会计制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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